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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报(二):粮食仓储管理摘编 |
来源: 日期:2018/01/17 点击次:216104 |
摘报(二):粮食仓储管理摘编1.2016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川府发〔2016〕15号)第十条规定:“建立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从2016年起,重金属超标粮食要退出最低收购价范围。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重金属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和监管办法。” 2.2016年2月6日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的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对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实施保护管理。” 4.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5.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深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消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6.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渡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7.2010年12月31日《四川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8.2010年12月31日《四川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9.2010年12月31日《四川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或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 10.2010年12月31日《四川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备案机关应当在粮油仓储单位办理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逐个单位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案卷。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季度统计上报一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 11.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2.2009年12月29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13.2009年12月29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14.2009年12月29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15.2009年12月29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16.2009年3月31日《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案)(省政府第206—1号令)(川粮办〔2009〕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及挂牌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省粮食储备企业,其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应当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应当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2007年9月10日《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落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粮发〔2007〕14号)规定:“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授权扩权县(市)粮食局本着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和执行粮食政策性购销需要的原则,从严把握,征求所在市粮食局意见后,自行审批,并报所在市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备案。” 18.2007年5月8日《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基本设施管理办法》(川粮函〔2007〕75号)第三条规定:“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本载体,是保障国家粮油储存安全的物质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仓容规模”。第四条规定:“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实行省、市(州)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