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刘颖
电话:028-85435533-854
手机:028-85435533-861
传真:028-85442897
E-mail:770844710@qq.com
QQ:770844710
地址:成都市新南路82号四凯大厦507
网址:www.sqwgov.com
more文章详情
摘报(三):粮食宏观调控摘编 |
来源: 日期:2018/01/17 点击次:131436 |
摘报(三):粮食宏观调控摘编1.2017年10月10日《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川粮函〔2017〕82号)第五章第六条规定:“对各类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第七条规定:“涉粮企业的违法行为计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给予违法企业必要的失信惩戒,包括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2.2017年10月10日《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川粮函〔2017〕82号)第五章第八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全面落实《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领导责任。各类涉粮企业对报送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3.2017年10月10日《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川粮函〔2017〕82号)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2016年2月6日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计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5.2016年2月6日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2016年2月6日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7.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第十七条规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流通高效、收储保障、供应有力’的要求,结合实际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兼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粮食企业资本市场,优化金融环境。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8.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一条规定:“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机制。”第十九条规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9.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二条规定:“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10.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五条规定:“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粮食主产区要鼓励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主销区要给予必要支持。” 11.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八条规定:“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1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条规定:“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13.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 14.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15.2009年8月24日《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川府发〔2009〕28号)第五条规定:“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16.2009年8月24日《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川府发〔2009〕28号)第二十条规定:“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了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州)粮食局组织实施。” 17.2009年8月6日《四川省粮食局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粮发〔2009〕9号)指出:“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者或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8.2006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要求:“加强对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有关规定报批手续。” 19.2004年6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指出:“对国有粮食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含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